时间:2017/10/19来源:本站原创作者:佚名

为进一步加强市容市貌管理,维护社会公共秩序,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,防止犬只伤人的事件发生,针对当前县城区犬只管理松懈,犬只随意进出公共场所、随意排便等突出问题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禁止在惠水县城区内放养犬只,特通告如下:

一、禁止圈养未经防疫的犬只;

二、禁止在城区公共场所放养犬只;

三、禁止圈养的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放粪便,污染环境;

四、禁止圈养的犬只影响周边市民的正常生活;

五、对圈养未经防疫的犬只的,根据《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。

六、对在公共场所放养犬只和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放粪便的,根据《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,处以5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。

七、对拒绝、阻挠执法人员依法禁止放养家犬或圈养家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,视其情节轻重,由公安部门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处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八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,望广大市民遵照执行。

特此通告

惠水县文明办惠水县公安局惠水县城市管理局惠水县农村工作局

年5月17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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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按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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